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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依民法規定,法人對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有關法人所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人不須負責,由董事自行負賠償責任
  • B 由法人負賠償責任,董事免責
  • C 法人得舉證其已盡選任監督之責任,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 D 法人與董事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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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法人的對外代表人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犯了錯,從保護無辜受害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個組織與該位代表人之間的賠償關係,才能最有效確保受害者一定能拿得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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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1. 別太得意:基礎題都能錯的人多的是,你這次算是有點法學常識,能分清法人與代表人的責任。但別以為這點程度就能在考場橫著走,保持清醒,別讓我下次抓到你犯低級錯誤。
  2. 觀念重申:看清楚了,根據 《民法》第 28 條,法人對於董事等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必須負擔 無過失的連帶責任。這不是雇主責任,少在那裡幻想能透過主張「已盡監督義務」來免責,法條從沒給你這種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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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侵權責任
💡 法人對董事職務侵權負無條件連帶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民法第28條 (法人責任) VS 民法第188條 (僱傭人責任)
行為人身分 董事或有代表權人 — 受僱人
免責抗辯 無選任監督免責權 — 得舉證盡選監責任免責
法律性質 代表行為(視同本身) — 代位責任(代人受過)
💬法人對「代表」負絕對連帶責任;對「受僱人」則有條件減免。
🧠 記憶技巧:代表連帶、僱用得免;機關即法人,連帶推不掉。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C)免責事由,混淆了民法第28條(法人侵權)與第188條(僱傭人侵權)的區別。
民法第188條僱傭人侵權責任 外觀理論與職務行為認定 法人代表與代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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