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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依民法規定,法人對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有關法人所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人不須負責,由董事自行負賠償責任
  • B 由法人負賠償責任,董事免責
  • C 法人得舉證其已盡選任監督之責任,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 D 法人與董事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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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法人的對外代表人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犯了錯,從保護無辜受害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個組織與該位代表人之間的賠償關係,才能最有效確保受害者一定能拿得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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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1.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能精確區分法人與其代表人的責任歸屬,顯示你對《民法》總則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熟練,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根據 《民法》第 28 條 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應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這屬於無過失的連帶責任,法人不能像雇主一樣透過舉證「已盡監督義務」來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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