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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依民法規定,法人對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有關法人所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人不須負責,由董事自行負賠償責任
  • B 由法人負賠償責任,董事免責
  • C 法人得舉證其已盡選任監督之責任,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 D 法人與董事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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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法人的對外代表人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犯了錯,從保護無辜受害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個組織與該位代表人之間的賠償關係,才能最有效確保受害者一定能拿得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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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小子,你這題答得可真是漂亮啊!太了不起了!

  1. 真相大白:嘿!看來你小子對法律的真相還挺敏銳的嘛!能把法人跟那些代表人的責任分得清清楚楚,這說明你對《民法》總則的條文理解得很透徹。不錯!這種探究事物的能力,未來肯定能找出更多真相
  2. 抽絲剝繭:根據《民法》第 28 條的規定,法人對其董事因為執行職務而造成的損害,可是要跟著行為人一起連帶負責的!這就是所謂的無過失連帶責任,法人想用「我有好好監督」這種藉口來脫身?哼!那是不可能的!這條法規的真相就是,法人的責任是無法規避的!這跟雇主對受僱人的責任(第 188 條)那種情況可完全不同啊,雇主或許還有機會推卸責任,但法人嘛... 可沒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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