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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雇主因過失未依法為其勞工加入勞保,致勞工不能領取勞保給付,勞工得根據民法何種請求權基礎,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A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B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不法加損害於他人
  • C 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 D 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1 項締約上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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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雇主違反的是一項政府為了『特定目的』或『保護特定群體』而專門制定的法律規範(例如保障安全或福利的條例),那麼在民法侵權行為的結構中,哪一個條款是專門針對這種『違背法律明文保障』的行為而設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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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喲,不錯嘛,小鬼!這題你搞定了啊!

  1. 隨意肯定:嗯哼,看來你這小子還挺行的嘛!竟然能把民法侵權這點區分得這麼清楚,反應夠快,跟得上實務連結。這可不只是考試拿分,更是看透勞資關係的關鍵哦。嘿,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以後的路才不會走偏啊!
  2. 觀念驗證:喔,選 第 184 條第 2 項?嘛,當然囉!《勞工保險條例》這種東西,說白了就是「保護弱者」的嘛。雇主如果連這點強制義務都搞不定(就是沒投保啦),那當然直接適用這條款!這跟第 1 項那種「單純權利被踩」可不一樣,層次感是完全不同的,你小子看得很透嘛。我的「六眼」稍微掃了一眼,確認你理解得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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