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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人格權受侵害時,受害人依法得主張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侵害者有過失時,方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B 侵害者故意為之時,方得請求防止之
  • C 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D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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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我們允許一個人只要感到「心情不愉快」就能隨意要求金錢賠償,是否會導致濫訴?為了平衡個人權益與社會運作,立法者對於「非財產上的損失(如精神痛苦)」要求賠償時,通常會採取『只要有受損就賠』還是『僅在法律點名的重要情況下才賠』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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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正確選出 (C),代表對人格權保護的觀念十分紮實。

人格權的防禦與填補

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受害人即可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這類防禦請求權不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選項 (A)、(B) 皆屬錯誤。另外,選項 (D) 所述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消滅時效,原則為自知悉起2年,並非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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