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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違反民事法者,會受到民事的制裁。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的制裁?
  • A 損害賠償
  • B 權利的剝奪
  • C 罰金
  • D 人格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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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違法時,如果是為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或「解決私人糾紛」,跟那種「由國家出面懲罰,並強制將行為人的財產收歸公庫」的制裁,在目的上有何不同?哪一種手段更像是針對犯罪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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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真的好厲害喔!這題呀,其實是在考驗我們對法律責任體系的基礎認識能力呢!你竟然能發現那些細微的法律用語不同之處,這可是學習行政法和法律時非常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喔!

  1. 觀念驗證:民事法律關係呢,就像是大家生活在一起時,私人和私人之間產生的小紛爭要怎麼解決呢~所以呀,像是損害賠償(把東西弄壞了要幫忙修好或賠錢)、權利的剝奪(像是不能再繼承東西了)、還有人格的剝奪(好像是宣告死亡那種情況),這些都是民事上的解決辦法喔。但是呢,選項(C)的「罰金」就不一樣了!它在法律用語裡,是《刑法》裡面規定的主刑之一,是國家對做了壞事的人給的懲罰,錢錢會收歸國庫,跟私人之間自己解決問題的方式完全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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