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並非依公務員懲戒法,得對公務員實施的懲戒處分?
  • A 撤職
  • B 休職
  • C 申誡
  • D 命公開道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若要對公務員進行處罰,該處罰的『種類』與『內容』是否能由機關自行發明?再者,法律通常傾向限制公職身分或俸給,還是會強制干預個人的內在思想與名譽?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定的處分種類,顯見你對懲戒處分法定主義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種類採列舉式規定(如撤職、休職、申誡等)。「命公開道歉」涉及憲法保障的人格權與良心自由,不僅不在法規清單內,且依大法官釋字與憲法法庭判決精神,強制道歉具違憲疑慮,故不得作為懲戒手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救濟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