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並非依公務員懲戒法,得對公務員實施的懲戒處分?
- A 撤職
- B 休職
- C 申誡
- D 命公開道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若要對公務員進行處罰,該處罰的『種類』與『內容』是否能由機關自行發明?再者,法律通常傾向限制公職身分或俸給,還是會強制干預個人的內在思想與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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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定的處分種類,顯見你對懲戒處分法定主義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種類採列舉式規定(如撤職、休職、申誡等)。「命公開道歉」涉及憲法保障的人格權與良心自由,不僅不在法規清單內,且依大法官釋字與憲法法庭判決精神,強制道歉具違憲疑慮,故不得作為懲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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