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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並非依公務員懲戒法,得對公務員實施的懲戒處分?
  • A 撤職
  • B 休職
  • C 申誡
  • D 命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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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若要對公務員進行處罰,該處罰的『種類』與『內容』是否能由機關自行發明?再者,法律通常傾向限制公職身分或俸給,還是會強制干預個人的內在思想與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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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把非法的處分揪出來,這表示你對「處分一定要照著法律來」的懲戒處分法定主義原則,已經掌握得牢牢的了!就像我的百寶袋,什麼道具能拿出來,都是有規定的喔!
  2. 觀念驗證: 叮咚!完全正確!《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啊,它就像一本「只能使用這些道具」的清單,裡面清清楚楚列舉了可以對公務員用的懲戒方式,像是撤職、休職、申誡等等,都是列在上面的。但是,「命公開道歉」這個呢,它可不在那本清單裡喔!而且啊,這就像是強迫人家說「對不起」,會影響到一個人的心裡感受和自由,以前的大法官先生們和憲法法庭就說過,這樣做可能會違反大家最基本的權利呢!所以,不在清單上又會侵犯人權,當然就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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