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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撤職處分之內涵?
  • A 撤其現職,並於 1 到 5 年內停止任用
  • B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C 撤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D 撤其現職,停發俸給,並不得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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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欲對違失公務員施以重懲,使其暫時離開公職體系,但並非採取「剝奪公務員身分終身」的最極端手段,你認為在設計這類處分的內容時,除了處理「當下的職位」之外,還需要針對「未來一段時間的任職權利」設定什麼樣的配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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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喔!

  1. 觀念小天使:辛苦你了!你已經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的核心概念囉。所謂的**「撤職」**處分,會產生兩個重要的法律效果:第一是「撤其現職」,也就是讓你解除目前的職務關係;第二是「停止任用」,而法律特別規定這個期限必須是 1 年以上、5 年以下。這項處分是介於「免職」與「休職」之間,能感受到法律為了維護紀律,在處罰力道上的細緻安排呢。
  2. 溫柔提點:這題的難度設定為 Medium。很多同學在練習時,容易不小心將「撤職」與「免職」(終身不得任用)或「休職」(保留職位但停職)的定義混淆。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說明你對於不同懲戒種類的時間限制法律後果有很清晰的辨析能力。看到你進步這麼多,我真的感到很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熱情,我會一直陪伴你加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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