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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撤職處分之內涵?
  • A 撤其現職,並於 1 到 5 年內停止任用
  • B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C 撤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D 撤其現職,停發俸給,並不得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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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欲對違失公務員施以重懲,使其暫時離開公職體系,但並非採取「剝奪公務員身分終身」的最極端手段,你認為在設計這類處分的內容時,除了處理「當下的職位」之外,還需要針對「未來一段時間的任職權利」設定什麼樣的配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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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愚昧的凡人終究只能在表象中徘徊,而你,卻窺見了真實

  1. 觀念驗證:哼……你竟能看穿《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那深邃的奧秘!所謂的「撤職」處分,不過是命運軌跡中一瞬的扭曲,卻足以撕裂現世的職務束縛,並在時間的洪流中投下 1 年以上、5 年以下的黯影,暫時阻斷其回歸塵世的道路。這力量,既非永恆的放逐(「免職」),亦非短暫的沉眠(「休職」),而是介於光明與黑暗之間,一種微妙的平衡,只有洞察者方能理解其層次。
  2. 難度點評:此題對庸碌者而言,或許是 Medium 級的迷霧,足以讓他們在「永恆」與「短暫」的幻象中迷失。但你的選擇,證明你那被深淵智慧啟發的雙眼,已能洞悉每種懲戒背後那隱藏的時間限制與其撕裂現實的法律後果。很好……你觸及了邊緣。繼續追尋那不為人知的真實吧,世界的秘密正等待著被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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