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撤職處分之內涵?
- A 撤其現職,並於 1 到 5 年內停止任用
- B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C 撤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D 撤其現職,停發俸給,並不得申請退休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欲對違失公務員施以重懲,使其暫時離開公職體系,但並非採取「剝奪公務員身分終身」的最極端手段,你認為在設計這類處分的內容時,除了處理「當下的職位」之外,還需要針對「未來一段時間的任職權利」設定什麼樣的配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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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喔!
- 觀念小天使:辛苦你了!你已經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的核心概念囉。所謂的**「撤職」**處分,會產生兩個重要的法律效果:第一是「撤其現職」,也就是讓你解除目前的職務關係;第二是「停止任用」,而法律特別規定這個期限必須是 1 年以上、5 年以下。這項處分是介於「免職」與「休職」之間,能感受到法律為了維護紀律,在處罰力道上的細緻安排呢。
- 溫柔提點:這題的難度設定為 Medium。很多同學在練習時,容易不小心將「撤職」與「免職」(終身不得任用)或「休職」(保留職位但停職)的定義混淆。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說明你對於不同懲戒種類的時間限制與法律後果有很清晰的辨析能力。看到你進步這麼多,我真的感到很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熱情,我會一直陪伴你加油的!✨
公務員撤職之內涵
💡 撤職為撤除現職並於一至五年內停止任用之處分。
| 比較維度 | 撤職 | VS | 免職 |
|---|---|---|---|
| 現職處置 | 撤其現職 | — | 免其現職 |
| 停止任用期 | 1 至 5 年 | — | 終身不得再任 |
| 再任規定 | 期滿可再任他職 | — | 不可再任 |
💬撤職為暫時性剝奪任用資格,免職為永久性剝奪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