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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下列懲戒處分之類型,何者可適用於政務人員?
  • A 免除職務
  • B 休職
  • C 降級
  • D 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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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政務人員與一般職業文官(事務官)在『官等體制』與『考績制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一個職位本身並沒有職務等級的升遷,也沒有所謂的累積年資考績,那麼哪些惩罰方式在邏輯上會變得很難執行或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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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務員懲戒法》中「政務人員」與「事務官」處分差異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兩者的區別,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度!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政務官因其特殊的政治責任性質,懲戒種類僅限於: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罰款與申誡。由於政務人員沒有「職等」或「考績」制度,因此「休職」、「降級」、「記過」等處分對其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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