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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政務人員不適用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 A 撤職
  • B 減俸
  • C 記過
  • D 申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職涯特性」思考:一般公務員有固定的職等晉升與考績分數,但「政務人員」是由政治任命、隨政黨輪替進退的。若某種懲戒手段的本質是為了「扣除考績點數」或「影響職級跳升」,這類處分對於沒有固定升遷階梯的政務官來說,是否還能發揮應有的懲戒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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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搞清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政務人員身分特殊,根本不適用「降級」與「記過」。這道理很難懂嗎?政務官既不靠考績晉升,更沒有常任文官那一套「俸級」制度。對於這種職位,懲戒重點是失去職位(如免職、撤職)或直接砍錢(如減俸、罰款)。「記過」這種影響升遷的兒戲,對政務官而言,實質意義是什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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