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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政務人員不適用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 A 撤職
  • B 減俸
  • C 記過
  • D 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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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職涯特性」思考:一般公務員有固定的職等晉升與考績分數,但「政務人員」是由政治任命、隨政黨輪替進退的。若某種懲戒手段的本質是為了「扣除考績點數」或「影響職級跳升」,這類處分對於沒有固定升遷階梯的政務官來說,是否還能發揮應有的懲戒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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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規定,政務人員因身分特殊,不適用「降級」與「記過」。這是因為政務官並非依考績晉升,也沒有常任文官的「俸級」制度。對於政務官而言,最重的處分是使其失去職位(如免職、撤職),或直接減損其財產(如減俸、罰款),而「記過」這種影響考績與升遷的手段,在政務體系中並不具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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