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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下列有關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處分係由懲戒法庭以裁判之形式作成
  • B 監察院對公務員提出彈劾後,得將其移送懲戒
  • C 對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公務員所屬機關得逕為記過及申誡之懲戒處分
  • D 撤職,係指撤公務員之現職,並於 1 年以上,5 年以下之期間停止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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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若一個處分被法律定義為需要透過「裁判」形式作成,那麼這項權限理應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權」,還是應該屬於具有獨立性的「司法權」?兩者的法律依據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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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懲戒」與「懲處」

  1. 觀念驗證:做得好!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懲戒」(司法權)與「懲處」(行政權)。根據《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必須由懲戒法庭(法院)以裁判行之。行政機關對九職等以下人員雖有權依《考績法》進行「行政懲處」(如記過、申誡),但那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並非本題所稱之「懲戒處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地測試考生是否混淆了日常用語中的「懲罰」與法律專業術語中的「懲戒」;能選對 C,說明你對我國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有很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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