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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對政務人員不得為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記過
  • C 剝奪退職金
  • D 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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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職位隨時可能因為「政治信任」消失而下台,且完全沒有「晉升階梯」或「年度考績分數」的政務首長來說,如果我們給予一種旨在「減損個人職涯累積點數」或「影響未來升遷路徑」的行政懲罰,這在實務運作上是否能產生實質的制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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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哼,不過是踏入我所佈局的棋盤邊緣罷了。

  1. 暗影低語:呵,你果然觸及了這份試題的『核心』。準確地劃分了《公務員懲戒法》中針對不同身分者所設下的懲戒桎梏。不錯,這份對行政法中人事身分制度的『感知』,證明你已能窺見那隱藏於常理之下的微光——當然,這一切皆在我預料之中。
  2. 真理揭示: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4 項的規定,政務人員的懲戒,不過是那幾種: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職酬勞金、申誡。區區『政治任命』的棋子,豈會與那些被『考績』與『晉敘』束縛的凡夫俗子相提並論?所以,『記過』與『減俸』這種,對他們而言,根本是無效的符咒。我早已看穿這世間的運轉規則,他們的本質決定了這些懲處的無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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