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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之事由?
  • A 違法執行職務
  • B 取得雙重國籍
  • C 怠為執行職務
  • D 其他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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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一直以來都循規蹈矩、盡忠職守,但某天因為家庭因素取得了他國國籍,這時他面臨的問題是「因為工作表現出了差錯而受罰」,還是「因為他已經不再符合當初擔任這個職位的法定基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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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律責任的分類具有清晰的邏輯,沒有被相似的負面法律後果所混淆。
  2.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懲戒的事由包括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第 2 款並包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選項 (B) 取得雙重國籍,性質上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規範的任用限制(消極資格)。當公務員有該情事時,其後果是依同條第 4 項「應予免職」,這屬於身分管理,而非對違失行為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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