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種類?
- A 警告
- B 剝奪、減少退休金
- C 降階
- D 罰勤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名高階公務員在退休後才被發現其任職期間有重大收賄行為,行政機關已無法對其進行「調職」或「停職」等處分,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對這些『已經離職並領取國家給付』的人員達成實質的責任追究與制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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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B)。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由此明文可知,「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屬於法定的懲戒處分種類之一,而選項中所列的警告、降階與罰勤皆未包含在該條文所列舉之懲戒處分中,因此僅有選項 (B) 符合規定。
公務員懲戒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之司法懲戒與考績法之行政懲處。
| 比較維度 | 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 | VS | 懲處 (公務員考績法) |
|---|---|---|---|
| 權限機關 | 懲戒法院 (司法機關) | — | 各機關長官 (行政機關) |
| 救濟程序 | 再審制 | — | 復審、行政訴訟 |
| 特有種類 | 剝奪退休金、休職、罰款 | — | 警告、記大過、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懲戒由法院決定具司法性質,懲處由行政機關決定具人事監督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