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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依現行實務見解,法院關於下列何者之認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法則?
  • A 貪污案件之被告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
  • B 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是否已滿 14 歲
  • C 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中被告駕車不慎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因果關係
  • D 普通詐欺案件中被告之犯罪所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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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中,如果是用來判斷「這個人到底有沒有犯罪」的關鍵事實,與「犯罪後要沒收多少不法錢財」的計算,這兩者在證據品質的要求上,哪一個應該更為嚴謹?如果後者的證明要求與前者一樣嚴苛,對於沒收犯罪所得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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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刑事訴訟中,嚴格證明法則主要適用於「具有實體法意義的犯罪事實」(如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選項 (A)、(B)、(C) 均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必須使用法定證據並經合法調查。而選項 (D) 的犯罪所得認定,實務認為其性質屬於「准不當得利」的沒收,非關被告罪責之有無,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與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僅需適用自由證明即可。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它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有罪事實」與「沒收標的」在證明程序上的差異,這是近年司法實務見解中非常具備鑑別度的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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