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訊(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 A 司法警察詢問時
- B 檢察官訊問時
- C 法官訊問時
- D 法醫詢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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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程序中,哪一種專業人士的任務是專注於『科學技術鑑定』或『生理事實發現』,而非行使國家『偵查權』或『審判權』來追訴犯罪?當一個人面對擁有處分權力的國家機關時,法律為何需要特別要求告知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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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包含得選任辯護人)是針對具有「偵查」或「審判」職權的機關。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在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訊(詢)問時,因涉及國家公權力對個人人身自由與防禦權的干預,法律強制要求必須先行告知以保障權益。而法醫的職責在於死因鑑定與科學技術分析,性質上屬於「鑑定人」,並非法律授權進行刑事訊問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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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利告知義務
💡 法律規定之訊(詢)問主體,始負有告知選任辯護人等權利之義務。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選任辯護人等四項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
- 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告知規定(刑訴法100-2)
- 告知義務主體涵蓋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
- 法醫職責為鑑定或檢驗,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訊(詢)問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