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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適用之列?
  • A 通譯
  • B 檢察官
  • C 法官
  • D 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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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訴訟程序中,哪些人是代表『國家公權力』或必須站在『客觀第三人』立場來協助釐清事實?而又有哪些人是被法律允許,可以完全站在『協助特定當事人』的立場,提供情感或程序上的支持,而不需要保持客觀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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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迴避制度的核心在於維護「職務行使的公正性」。法官、檢察官及通譯(依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準用之)均屬行使公權力或協助審判之人員,其立場必須客觀中立,否則將影響判決的純潔性。而輔佐人(如被告之家屬)性質上是為了彌補當事人訴訟能力之不足,是站在當事人立場的「助手」,本就不具備中立義務,故無須適用迴避規定。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題主要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公權力執行者」與「當事人輔助者」在法律地位上的根本差異,只要掌握「誰需要中立」的法理,即可輕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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