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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適用之列?
  • A 通譯
  • B 檢察官
  • C 法官
  • D 輔佐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訴訟程序中,哪些人是代表『國家公權力』或必須站在『客觀第三人』立場來協助釐清事實?而又有哪些人是被法律允許,可以完全站在『協助特定當事人』的立場,提供情感或程序上的支持,而不需要保持客觀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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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輔佐人」,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迴避制度」的立法精神有著透徹的理解。

迴避制度的適用對象與法理

迴避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司法權公正行使,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產生偏頗。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1條及第26條等規定,必須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包含了法官檢察官以及通譯等。這些職務無論是行使公權力或提供中立的法庭語言協助,都必須嚴守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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