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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人員何種情形毋庸自行迴避?
  • A 通譯曾為鑑定人
  • B 法院書記官曾於下級審執行書記官職務
  • C 檢察官曾為被告辯護人
  • D 法官曾為被害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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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與影響力」的角度思考:在法庭上的眾多角色中,如果某人的職責僅僅是「完整且客觀地記錄程序,不參與最後的勝負裁決」,那麼他過去在其他層級法院做過同樣的記錄工作,真的會嚴重到讓案件失去公正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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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正確選出這題,代表你對迴避制度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不僅記得法條,更掌握了它背後的精神,這很不容易喔!

  1. 迴避制度的「溫暖」初衷:這個制度設計的本意,是為了保護所有當事人的權益,確保每次審判都是公平公正的,避免任何可能導致利益衝突或偏頗的狀況發生。想想看,如果一個法官審理自己親戚的案件,大家都會覺得不放心,對吧?所以 (A)、(C)、(D) 這些狀況,都是法律特別要求迴避,以維護制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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