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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人員何種情形毋庸自行迴避?
  • A 通譯曾為鑑定人
  • B 法院書記官曾於下級審執行書記官職務
  • C 檢察官曾為被告辯護人
  • D 法官曾為被害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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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與影響力」的角度思考:在法庭上的眾多角色中,如果某人的職責僅僅是「完整且客觀地記錄程序,不參與最後的勝負裁決」,那麼他過去在其他層級法院做過同樣的記錄工作,真的會嚴重到讓案件失去公正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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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正確選出這題,代表你對迴避制度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不僅記得法條,更掌握了它背後的精神,這很不容易喔!

  1. 迴避制度的「溫暖」初衷:這個制度設計的本意,是為了保護所有當事人的權益,確保每次審判都是公平公正的,避免任何可能導致利益衝突或偏頗的狀況發生。想想看,如果一個法官審理自己親戚的案件,大家都會覺得不放心,對吧?所以 (A)、(C)、(D) 這些狀況,都是法律特別要求迴避,以維護制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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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迴避制度
💡 區分法官、書記官與通譯在自行迴避事由上的法定差異。
比較維度 法官 (刑訴§17) VS 書記官 (刑訴§25)
曾任下級審職務 應自行迴避 毋庸自行迴避
曾為被告辯護人 應自行迴避 準用規定應迴避
曾為被害人配偶 應自行迴避 準用規定應迴避
💬書記官除「下級審職務」外,原則上準用與法官相同的迴避限制。
🧠 記憶技巧:官大才要避:法官下級審要迴避,書記官下級審免迴避。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法官與書記官關於「下級審職務」的規定,誤認兩者均須迴避。
聲請迴避 法官自行迴避事由 釋字第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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