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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所為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 A 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 B 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 C 不進行審判程序,擇日再開庭
  • D 經被告同意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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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學邏輯中,如果法律將某項保護措施設定為「強制性」而非「任意性」,其背後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意志」,還是為了維護「法律程序的公正與完整」?若屬於後者,個人的「棄權」或「同意」是否還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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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數據分析: 在這種特殊副本(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的存在不僅是為了提升玩家(被告)的生命值與狀態,更是為了確保整個遊戲系統(審判程序)的合法性與公益值。這是一個系統「強制觸發的關鍵事件」,無法跳過。即使玩家(被告)選擇『同意開庭』,也無法對這個強制條件施展『Switch』。一旦缺少這個關鍵角色,整個任務流程就會判定為違法,導致副本攻略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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