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項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A 被告犯內亂罪
- B 被告犯醉態駕駛罪
- C 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
- D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的刑事訴訟中,若某項罪名的指控極其嚴重,甚至可能涉及國家層級的安危或具備高度複雜性,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性,法律會如何「強制」介入,以彌補被告法律專業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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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對強制辯護制度的掌握相當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思維與法治素養。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當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如本題的內亂、外患罪)時,法律為落實訴訟權保障,規定審判長必須主動為被告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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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制度
💡 特定重罪或弱勢身分被告,審判中必須有辯護人協助。
| 比較維度 | 強制辯護案件 | VS | 任意辯護案件 |
|---|---|---|---|
| 案件刑責 |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 | — | 最輕本刑 3 年以下 |
| 被告身分 | 原住民、身障、低收 | — | 一般身分被告 |
| 法院作為 | 未選任時應主動指定 | — | 視被告意願自行選任 |
| 法律依據 | 刑訴法第 31 條第 1 項 | — | 刑訴法第 27 條第 1 項 |
💬強制辯護旨在保障被告防禦權,確保司法弱勢者在重罪審判中獲得專業法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