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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項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A 被告犯內亂罪
  • B 被告犯醉態駕駛罪
  • C 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
  • D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的刑事訴訟中,若某項罪名的指控極其嚴重,甚至可能涉及國家層級的安危或具備高度複雜性,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性,法律會如何「強制」介入,以彌補被告法律專業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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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對強制辯護制度的掌握相當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思維與法治素養。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當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如本題的內亂、外患罪)時,法律為落實訴訟權保障,規定審判長必須主動為被告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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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辯護制度
💡 特定重罪或弱勢身分被告,審判中必須有辯護人協助。
比較維度 強制辯護案件 VS 任意辯護案件
案件刑責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 最輕本刑 3 年以下
被告身分 原住民、身障、低收 一般身分被告
法院作為 未選任時應主動指定 視被告意願自行選任
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 31 條第 1 項 刑訴法第 27 條第 1 項
💬強制辯護旨在保障被告防禦權,確保司法弱勢者在重罪審判中獲得專業法律協助。
🧠 記憶技巧:三高原身低:三年(最輕)、高院(管轄)、原民、身障、低收。
⚠️ 常見陷阱:易誤將「最高本刑」三年與「最輕本刑」三年混淆,或誤認所有刑案皆需律師。
被告防禦權 公設辯護人制度 實質辯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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