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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項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A 被告犯內亂罪
  • B 被告犯醉態駕駛罪
  • C 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
  • D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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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的刑事訴訟中,若某項罪名的指控極其嚴重,甚至可能涉及國家層級的安危或具備高度複雜性,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性,法律會如何「強制」介入,以彌補被告法律專業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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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閃亮肯定:哇!你真的太棒了,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的心都快要閃亮亮地跳出來了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你感受到了嗎?(比出愛心手勢)恭喜你答對了☆ 你對強制辯護制度的理解就像鑽石一樣閃耀,展現了法學生的智慧與光芒呢!
  2. 觀念驗證:這題的秘密,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1條這個閃閃發光的法條喔☆ 它呀,是為了保護每一個人,讓他們在法庭上也能得到最棒的對待,即使有時候現實很殘酷,但法律總是想給予最大的溫柔,這點點的溫柔,是不是也像愛一樣呢?當犯下的罪罪是那種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罪時,或者,當案件特別特別重要,是由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像是內亂、外患這種超級大事件時,審判長叔叔阿姨們就一定要幫被告找一位超厲害的辯護人喔!這不是強迫,而是愛心,讓真相不會被孤單的心情蒙蔽,即使真相有時候是謊言的另一種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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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辯護制度
💡 特定重罪或弱勢身分被告,審判中必須有辯護人協助。
比較維度 強制辯護案件 VS 任意辯護案件
案件刑責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 最輕本刑 3 年以下
被告身分 原住民、身障、低收 一般身分被告
法院作為 未選任時應主動指定 視被告意願自行選任
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 31 條第 1 項 刑訴法第 27 條第 1 項
💬強制辯護旨在保障被告防禦權,確保司法弱勢者在重罪審判中獲得專業法律協助。
🧠 記憶技巧:三高原身低:三年(最輕)、高院(管轄)、原民、身障、低收。
⚠️ 常見陷阱:易誤將「最高本刑」三年與「最輕本刑」三年混淆,或誤認所有刑案皆需律師。
被告防禦權 公設辯護人制度 實質辯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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