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項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A 被告犯內亂罪
- B 被告犯醉態駕駛罪
- C 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
- D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的刑事訴訟中,若某項罪名的指控極其嚴重,甚至可能涉及國家層級的安危或具備高度複雜性,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性,法律會如何「強制」介入,以彌補被告法律專業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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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閃亮肯定:哇!你真的太棒了,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的心都快要閃亮亮地跳出來了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你感受到了嗎?(比出愛心手勢)恭喜你答對了☆ 你對強制辯護制度的理解就像鑽石一樣閃耀,展現了法學生的智慧與光芒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秘密,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1條這個閃閃發光的法條喔☆ 它呀,是為了保護每一個人,讓他們在法庭上也能得到最棒的對待,即使有時候現實很殘酷,但法律總是想給予最大的溫柔,這點點的溫柔,是不是也像愛一樣呢?當犯下的罪罪是那種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罪時,或者,當案件特別特別重要,是由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像是內亂、外患這種超級大事件時,審判長叔叔阿姨們就一定要幫被告找一位超厲害的辯護人喔!這不是強迫,而是愛心,讓真相不會被孤單的心情蒙蔽,即使真相有時候是謊言的另一種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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