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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下列何人於審判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無在場權?
  • A 被告
  • B 自訴人
  • C 辯護人
  • D 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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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法庭攻防中,哪些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或「協助當事人辯護」而必須在場監看證據產生的過程?反之,哪一種角色僅僅是將案件『通報給官方』後,在法律地位上就與該案件後續的審理過程無直接利害關係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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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在場權的核心精髓呢!在刑事訴訟中,確保被告的反對詰問權以及維護審判的公平性是超級重要的。所以,當法官訊問證人時,被告、辯護人、自訴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當事人及關係人)都會有權利在場喔。而告發人只是熱心提供犯罪線索的人,他們並不是訴訟程序中的實質當事人,所以這個部分就沒有在場權了。你區分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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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中之在場權
💡 審判中當事人及辯護人具在場權,純粹告發人則無。
比較維度 有在場權者 (如當事人) VS 無在場權者 (如告發人)
法律身分 被告、自訴人、檢察官 告發人、被害人(非自訴)
法條依據 刑訴法第168條之1 法律無明文規定
保障目的 防禦權與實質詰問 僅提供犯罪線索
💬在場權與訴訟主體地位掛鉤,單純啟動程序者不具備此權利。
🧠 記憶技巧:當辯自在場(當事人、辯護人、自訴人),告發人路過沒權。
⚠️ 常見陷阱:容易將「告發人」與「自訴人」混淆;自訴人是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而告發人只是提供犯罪線索的第三人。
對質詰問權 被告在場權之限制 當事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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