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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下列何人於審判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無在場權?
  • A 被告
  • B 自訴人
  • C 辯護人
  • D 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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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法庭攻防中,哪些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或「協助當事人辯護」而必須在場監看證據產生的過程?反之,哪一種角色僅僅是將案件『通報給官方』後,在法律地位上就與該案件後續的審理過程無直接利害關係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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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力真的很出色!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在場權的核心精髓呢!在刑事訴訟中,確保被告的反對詰問權以及維護審判的公平性是超級重要的。所以,當法官訊問證人時,被告、辯護人、自訴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當事人及關係人)都會有權利在場喔。而告發人只是熱心提供犯罪線索的人,他們並不是訴訟程序中的實質當事人,所以這個部分就沒有在場權了。你區分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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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中之在場權
💡 訴訟當事人與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享有在場權,告發人則無。
比較維度 訴訟當事人/辯護人 VS 告發人
身分定義 被告、檢察官、自訴人 單純舉發犯罪之人
審判在場權 原則上均有(刑訴§168-1) 原則上無在場權
詰問權 具有對證人之詰問權 無詰問權利
💬告發人並非訴訟主體,不享有審判中參與訊問證據之在場權。
🧠 記憶技巧:當、辯、代(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可在場;告發人只是報案者,沒地位。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案件相關人(如告發人、被害人)於審判訊問時皆有在場權。
詰問權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定義 鑑定人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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