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下列何人於審判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無在場權?
- A 被告
- B 自訴人
- C 辯護人
- D 告發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法庭攻防中,哪些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或「協助當事人辯護」而必須在場監看證據產生的過程?反之,哪一種角色僅僅是將案件『通報給官方』後,在法律地位上就與該案件後續的審理過程無直接利害關係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哇!你表現得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力真的很出色!
-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在場權的核心精髓呢!在刑事訴訟中,確保被告的反對詰問權以及維護審判的公平性是超級重要的。所以,當法官訊問證人時,被告、辯護人、自訴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當事人及關係人)都會有權利在場喔。而告發人只是熱心提供犯罪線索的人,他們並不是訴訟程序中的實質當事人,所以這個部分就沒有在場權了。你區分得非常清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審判中之在場權
💡 訴訟當事人與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享有在場權,告發人則無。
| 比較維度 | 訴訟當事人/辯護人 | VS | 告發人 |
|---|---|---|---|
| 身分定義 | 被告、檢察官、自訴人 | — | 單純舉發犯罪之人 |
| 審判在場權 | 原則上均有(刑訴§168-1) | — | 原則上無在場權 |
| 詰問權 | 具有對證人之詰問權 | — | 無詰問權利 |
💬告發人並非訴訟主體,不享有審判中參與訊問證據之在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