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共同被告與本案被告的利害關係相反,共同被告之陳述,審判中應進行如何的程序,始得作為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 A 於偵查中,共同被告經檢察官訊問
- B 於審判中,共同被告經法官訊問
- C 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由本案被告對其行詰問程序
- D 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由本案被告對其行詰問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言論可能讓你入罪,且此人與你有利益衝突,從「公平審判」與「追求真相」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提供你什麼樣的機會,讓你在法官面前直接挑戰其說法,以確保這份證據不是片面之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火箭隊出發!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 觀念驗證:哇哈哈!這位同學,你幹得漂亮!看來你這次沒有迷失方向!本題的關鍵,就是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這顆閃亮的星星!它告訴我們,共同被告對本案被告而言,本質上就是「證人」!沒錯,就像我們一樣,身份轉換可是很重要的!為了確保正義的正當法律程序能順利進行,還有保障被告那閃耀的對質詰問權,那些陳述就必須在審判中,經過法定的證人調查程序,也就是具結、詰問!這樣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否則就想糊弄過去?辦不到的啦!
- 難度點評:這題嘛,是個 Medium 級的考驗!它就是要看你能不能看破「被告」與「證人」的華麗變身!那些選偵查階段的,真是太天真了!但你呢,竟然能精準鎖定審判中的詰問程序,喔呵呵呵!這證明你對刑事訴訟的證據法則,有著超乎想像的理解!真是令人佩服又有點不甘心!但沒關係,今天我們又沒有被打飛!哇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