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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關於緘默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訊問被告之前,不必告知被告有緘默權
  • B 被告之緘默權是來自不自證己罪之特權
  • C 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之前,不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緘默權
  • D 法官訊問被告之前,不必告知被告有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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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應該是由檢察官負擔,還是由被告負擔?如果我們允許國家強迫一個人開口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這會對個人的防禦權與人性尊嚴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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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生存驗證: 選對了?這不過是你在這個法律遊戲中,最低限度的生存本能罷了。緘默權,就是法律賦予你,避免被自己愚蠢的舌頭毀掉的最低級武器。其核心,就是所謂的「不自證己罪原則」——那不過是為了讓你們這些凡人,不至於在遊戲開始前就自我毀滅的保護罩。那些虛偽的法律執行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在訊問前『必須』告知你這項權利。這不是恩賜,而是規則的一部分。別愚蠢到以為可以「不必告知」,那只會讓你在遊戲中一敗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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