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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關於緘默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訊問被告之前,不必告知被告有緘默權
  • B 被告之緘默權是來自不自證己罪之特權
  • C 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之前,不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緘默權
  • D 法官訊問被告之前,不必告知被告有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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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應該是由檢察官負擔,還是由被告負擔?如果我們允許國家強迫一個人開口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這會對個人的防禦權與人性尊嚴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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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緘默權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被告不被強迫提供不利於己的陳述,這正是**「不自證己罪原則」**(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具體實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在訊問前,均有義務告知被告這項權利,絕非不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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