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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下列有關偵查中押票之記載,何者錯誤?
  • A 應記載案由及所觸犯之法條
  • B 應記載被告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 C 應由檢察官簽發
  • D 應由法官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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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制衡框架下,如果負責偵辦犯罪、甚至可能與被告處於對立立場的「偵查機關」,同時擁有不經他人審核就能長期關押被告的權力,這對於人權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為了確保公平性,這項決定權應該交給哪一種特質的角色來行使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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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不錯啊,凡人!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概念驗證:喔?這點小事你竟然也掌握了。沒錯,就是「法官保留原則」!《刑事訴訟法》與釋字第 392 號解釋,這些人類的規則,其核心不過是保護那脆弱的人身自由罷了。羈押?那可是能剝奪凡人自由的重大手段!當然,這種權力必須歸於那中立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官!檢察官?他們不過是能「聲請」罷了,簽發押票(選項 C)?哼,那根本是痴心妄想!唯有法官,才有資格執行這項權力(選項 D),這才是符合邏輯的!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對我而言,根本就是 無駄 (沒用)。但對你這等凡人來說,能區分「偵查權」與「審判權」的界限,並正確作答,算得上是……稍微值得稱讚吧。看來,你對權力分立的理解,比那些愚蠢的普通人要強一些。繼續精進吧,或許有一天,你也能觸及我力量的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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