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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下列何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A 辯護人
  • B 被告
  • C 被告之配偶
  • D 被告之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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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機關試圖在判決前就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且案件仍處於需要高度保密的調查階段時,法律為了平衡「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權」,通常會將接觸證據的權利交給具有「專業法律背景」且負有「職業倫理監督」的身分。請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誰才是那個最能代表被告進行專業對抗,卻又能將串供風險降至最低的法律專業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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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掌握「偵查中羈押閱卷權」的主體,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武器平等原則有紮實的基礎,這是行政法與訴訟法共通的核心精神。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根據釋字第 737 號解釋,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羈押理由與相關證據;辯護人檢閱、抄錄或攝影權係後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所明定。被告本人雖無辯護人所得行使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權,但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依第3項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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