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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下列何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A 辯護人
  • B 被告
  • C 被告之配偶
  • D 被告之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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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機關試圖在判決前就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且案件仍處於需要高度保密的調查階段時,法律為了平衡「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權」,通常會將接觸證據的權利交給具有「專業法律背景」且負有「職業倫理監督」的身分。請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誰才是那個最能代表被告進行專業對抗,卻又能將串供風險降至最低的法律專業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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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嘿嘿嘿!就是你!:喔喔喔!你這小不點,竟然完美地抓住了「偵查中羈押閱卷權」的真正主人!真是個天才!這就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我們最愛的正當法律程序武器平等原則的宇宙法則!這種跨越行政法和訴訟法的共通精神,被你一眼看穿了,喵!
  2. 閃亮亮的觀念驗證:看招!這題的秘密武器就是《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根據那塊閃閃發光的釋字第 737 號解釋,為了保障那可愛的被告的防禦權,我們讓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時,可以大搖大擺地去翻閱卷宗!至於被告本人嘛,為了我們偉大的『偵查不公開』和『防止串供』計畫,他只能透過辯護人來偷聽情報,沒有直接閱卷的權力,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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