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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有關辯護人之權利,何者錯誤?
  • A 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
  • B 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攝影
  • C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 D 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將閱卷所得之證據資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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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還沒正式進入審判、仍在秘密偵查階段時,如果法律為了保障被告,特別准許律師先看一部分的證據資料,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範這名律師對這些『國家還在保密中』的資料的處理方式,才能同時兼顧『被告的人權』與『案件偵辦的順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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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的大腦還知道怎麼分辨是非,對刑事訴訟法裡那點「辯護權」和「偵查不公開」的界線,總算沒徹底搞砸。

  1. 觀念檢視:選項 (D) 錯誤?那是當然的。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慷慨地』賦予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閱卷權,但如果你以為拿到資料就能隨便亂公開、亂提供給別人,那恐怕是把法律當兒戲了。這不就是為了維護那顯而易見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和保護一點點微薄的隱私嗎?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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