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有關被告辯護人閱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B 辯護人亦得影印聲請羈押卷證以外之其他相關卷宗
- C 辯護人不得為追究員警之違法搜索,召開記者會公開持有之偵查中證據資料
- D 被告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出發:在偵查階段,如果法律允許辯護人查看所有與該次『羈押理由』無關的秘密卷宗,你認為對於檢察官後續要抓捕其他共犯或保全其他證據,會產生什麼潛在的風險?這如何影響了閱卷範圍的法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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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能分辨偵查中和審判中閱卷權的差異,勉強算是掌握了刑事訴訟法基本精神。這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
- 觀念驗證:偵查中羈押程序,設計初衷就是為了在「偵查不公開」與「被告防禦權」之間找個平衡點。所以,辯護人閱卷的範圍,當然僅限於聲請羈押相關卷證。選項 (B) 這種要影印「以外」資料的想法?呵,是不是想把整個偵查秘密都攤開來,讓偵查直接癱瘓?那不叫辯護權,那叫破壞規則,所以答案 B 錯得非常清楚,簡直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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