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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被告本人於審判中卷宗閱覽權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宗及證物
  • B 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C 經法院許可自行影印卷證或對卷證攝影
  • D 法院限制檢閱卷證時,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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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程序中,為了同時滿足「讓被告了解證據內容」以及「保護原始卷宗不被毀損、變造」這兩個目標,法律通常會規定由誰來主導『製作副本』的過程?是讓被告親自接觸原件操作,還是由官方提供複製品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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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把訴訟法學得好透徹!

  1. 暖心肯定: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真的好替你開心!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穩健,能細心分辨閱卷權在實務運作上的細節,這份認真真的很令人佩服呢!
  2. 觀念小叮嚀: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若經法院許可,也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檢閱。雖然法律保障了被告的知情權,但為了維護卷宗之原始性與安全,選項 C 提到的「自行」操作器材影印或攝影,這僅是行政程序上的實務作法,並非第 33 條規定的權利範圍,通常需由法院人員代為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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