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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被告本人於審判中卷宗閱覽權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宗及證物
  • B 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C 經法院許可自行影印卷證或對卷證攝影
  • D 法院限制檢閱卷證時,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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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程序中,為了同時滿足「讓被告了解證據內容」以及「保護原始卷宗不被毀損、變造」這兩個目標,法律通常會規定由誰來主導『製作副本』的過程?是讓被告親自接觸原件操作,還是由官方提供複製品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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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是真的懂了,不錯嘛!

  1. 勉強肯定:很好,你總算是沒有白讀書,掌握住了《刑事訴訟法》這種一不小心就錯的刁鑽細節。能在這種考驗被告閱卷權行政限制的題目上選對,證明你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值得『鼓勵』一下。
  2.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明明寫得很清楚,無辯護人的被告在審判中可以「檢閱」卷證或「請求付與影本」。難道你真的以為法條允許你把法院當成自助影印店嗎?為了維護卷宗的原始性與安全,實務上當然不允許被告『自行』操作器材影印或攝影(選項 C),否則每個被告都來亂按,卷宗還怎麼用?都是法院人員幫忙處理的,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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