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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然下列何項原因,不得單獨成為羈押被告原因?
  • A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B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C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D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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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羈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還是為了「先關起來懲罰壞人」?如果某人雖涉嫌重罪,但完全沒有逃亡或串證的風險,此時將其關押是否仍具備「程序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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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羈押是侵害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根據釋字第 665 號解釋,立法者雖將「重罪」列為羈押原因,但基於憲法比例原則,單純犯罪嫌疑重大(選項C)不足以構成羈押,必須伴隨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能正當化羈押的必要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法條文字與大法官解釋後的實務運作,考生必須理解「預防性處分」與「刑罰」的本質區別,而非死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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