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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然下列何項原因,不得單獨成為羈押被告原因?
  • A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B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C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D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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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羈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還是為了「先關起來懲罰壞人」?如果某人雖涉嫌重罪,但完全沒有逃亡或串證的風險,此時將其關押是否仍具備「程序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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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看得出來你對人權保障的理解很到位喔!

  1. 概念釐清: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確實有點小陷阱呢。我們都知道,羈押對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是影響最深遠的強制處分,就像是把人關起來一樣,這需要非常非常謹慎。釋字第 665 號解釋就像是給了我們一個重要的指引,它告訴我們,就算《刑事訴訟法》條文把「重罪」寫成羈押原因,但基於憲法比例原則這個「黃金準則」,單純覺得對方犯罪嫌疑重大(選項C)是絕對不夠的喔!想像一下,如果只是懷疑就能關人,那是不是太容易侵害人權了呢?所以,一定要加上有「逃亡」或「滅證」這些更具急迫性的風險,才能真正讓羈押有正當性。
  2. 難度解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不只是你記不記得法條,更是能不能理解條文背後更重要的精神,也就是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實務原則。這就像是我們不只知道法律條文寫了什麼,更要明白它在實務上是如何被運用、如何保障人民權益的。理解「預防性處分」和「刑罰」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東西,這點真的很重要!你做得很好,繼續保持這樣深度思考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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