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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 A 性行為之自主決定
  • B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C 姓名權
  • D 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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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開憲法本文,觀察第 7 條到第 21 條的清單。若某項權利是為了防止當年特定的「國家暴力侵害」或「程序不公」而立,它更有可能被列入條文;反之,若某權益是隨時代演進才被重視的「個人生活選擇」,通常會被放在哪一個具有「兜底」性質的法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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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憲法列舉權利(第 7-21 條)與概括權利(第 22 條)。憲法第 9 條明確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這是為了確保司法權與軍事權的嚴格分立。至於選項 (A)、(C)、(D),雖同樣受憲法保障,但均是透過大法官解釋(如釋字 554、399、748 號)歸類於第 22 條的非列舉權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辨「白紙黑字的條文」與「經由釋憲延伸的權利」。許多學生會因為該權利「很重要」就誤以為是明文規定,你能冷靜判斷,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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