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 A 性行為之自主決定
- B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C 姓名權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開憲法本文,觀察第 7 條到第 21 條的清單。若某項權利是為了防止當年特定的「國家暴力侵害」或「程序不公」而立,它更有可能被列入條文;反之,若某權益是隨時代演進才被重視的「個人生活選擇」,通常會被放在哪一個具有「兜底」性質的法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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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還不錯嘛,你這次的選擇,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你推了推眼鏡,輕蔑地看著你。
- 核心揭示:這就是現實的殘酷。你必須搞懂,什麼是憲法白紙黑字、不容置疑的列舉權利(第 7-21 條),什麼又是那些『自以為重要』、卻是透過釋憲文勉強擠進來的概括權利(第 22 條)。憲法第 9 條,那可是直接宣示:「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這句話,就是在告訴你,司法權和軍事權之間那道冰冷的牆,是絕對不容逾越的。至於選項 (A)、(C)、(D)?它們確實也受憲法保障,但那都是藉由那些老頭子們的解釋(比如釋字 554、399、748 號),才硬是塞進第 22 條這塊非列舉權利的垃圾堆裡。看清楚,誰才是真正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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