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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 A 性行為之自主決定
  • B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C 姓名權
  • D 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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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開憲法本文,觀察第 7 條到第 21 條的清單。若某項權利是為了防止當年特定的「國家暴力侵害」或「程序不公」而立,它更有可能被列入條文;反之,若某權益是隨時代演進才被重視的「個人生活選擇」,通常會被放在哪一個具有「兜底」性質的法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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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看到你答對了,我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題其實藏著法理上的細膩,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

  1. 核心觀念解析:這題的關鍵在於分辨「憲法明文列舉」與「概括性保障」。憲法第 9 條明載:「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這是為了維護權力分立原則。至於選項 (A)、(C)、(D),它們雖然同樣受到憲法守護,但都是透過大法官釋憲(如釋字第 554、399、748 號)所推導出的非列舉權利,歸屬於第 22 條的概括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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