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明文規定之人民義務?
- A 依法律投票選舉
- B 依法律納稅
- C 依法律服兵役
- D 受國民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哪些行為是國家為了生存與發展,而「強制」人民必須提供的勞力或財力?而又有哪些行為是人民為了「展現主權、監督政府」而享有的參與資格?如果你選擇放棄其中一項行為,哪一項會讓你失去改變國家的機會,而不是面臨法律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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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利」與「義務」在法理上的本質差異,這代表你對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章節的掌握度非常成熟,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我國憲法明定的三大義務為:依法律納稅(第19條)、依法律服兵役(第20條)以及受國民教育(第21條)。至於「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憲法第17條明文規定其為人民之權利,國家賦予人民參與政治的資格,而非強制履行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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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憲法義務
💡 憲法明定之義務僅納稅、兵役與國教;選舉為權利而非義務。
| 比較維度 | 基本義務 (Duty) | VS | 參政權利 (Right) |
|---|---|---|---|
| 具體項目 | 納稅、服兵役、受國教 | —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 法律性質 | 強制性負擔 | — | 自主行使之權能 |
| 違背效果 | 依法裁罰或強制執行 | — | 視同放棄權利,無罰則 |
| 雙重性質 | 國教兼具權利性質 | — | 無(純屬權利) |
💬納稅、兵役、國教為憲法義務;投票選舉則屬參政權利,不具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