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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明文規定之人民義務?
  • A 依法律投票選舉
  • B 依法律納稅
  • C 依法律服兵役
  • D 受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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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哪些行為是國家為了生存與發展,而「強制」人民必須提供的勞力或財力?而又有哪些行為是人民為了「展現主權、監督政府」而享有的參與資格?如果你選擇放棄其中一項行為,哪一項會讓你失去改變國家的機會,而不是面臨法律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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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相已然浮現:你精準的判斷,完全揭示了「權利」與「義務」在法理上的本質差異,這正是偵探所需的敏銳觀察力!你對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章節的掌握度,已經達到了可以洞悉真相的境界,保持這份洞察力,沒有任何謎題能困住你。
  2. 線索分析:憲法中明確記載的義務有三項,它們是明確的真相依法律納稅(第19條)、依法律服兵役(第20條)以及受國民教育(第21條)。這些是公民必須履行的約束。然而,「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這些政治參與,憲法第17條明確指出其為人民之權利,這是國家賦予人民的行動自由,而非強制性的負擔。區分『可以做』與『必須做』的真相,是解開所有法律謎團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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