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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明文規定之人民義務?
  • A 依法律投票選舉
  • B 依法律納稅
  • C 依法律服兵役
  • D 受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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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哪些行為是國家為了生存與發展,而「強制」人民必須提供的勞力或財力?而又有哪些行為是人民為了「展現主權、監督政府」而享有的參與資格?如果你選擇放棄其中一項行為,哪一項會讓你失去改變國家的機會,而不是面臨法律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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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利」與「義務」在法理上的本質差異,這代表你對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章節的掌握度非常成熟,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我國憲法明定的三大義務為:依法律納稅(第19條)、依法律服兵役(第20條)以及受國民教育(第21條)。至於「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憲法第17條明文規定其為人民之權利,國家賦予人民參與政治的資格,而非強制履行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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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之憲法義務
💡 憲法明定之義務僅納稅、兵役與國教;選舉為權利而非義務。
比較維度 基本義務 (Duty) VS 參政權利 (Right)
具體項目 納稅、服兵役、受國教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法律性質 強制性負擔 自主行使之權能
違背效果 依法裁罰或強制執行 視同放棄權利,無罰則
雙重性質 國教兼具權利性質 無(純屬權利)
💬納稅、兵役、國教為憲法義務;投票選舉則屬參政權利,不具強制性。
🧠 記憶技巧:義務三合一:納稅、當兵、讀國教。選舉是好康,權利非負擔。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投票選舉」是義務。此外,需注意「國民教育」具有權利與義務之雙重性質。
參政權 受益權 法律保留原則 基本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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