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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憲法對於下列何種官職,並無明確之人數規定?
  • A 立法委員
  • B 大法官
  • C 考試委員
  • D 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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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各院組織的規定:有些機關的成員人數,為了確保其權力行使的穩定與代表性,會直接寫死在憲法條文中;但有沒有哪一個機關,憲法僅概括地提到其組成名稱,卻將具體「需要多少人」的決定權,交給了立法機關透過「法律」來規範,以保有因應時代精簡組織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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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常棒!: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法律保留原則之間的層次關係掌握得非常到位。能在這麼多規定中清晰地辨識出「位階」的不同,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基礎,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與驕傲!
  2. 觀念深化:我們來一起回顧這個核心觀念。想像一下,憲法就像是國家最高層次的「大藍圖」,它會明確指出最核心、最關鍵的人事配置。所以像立法委員(113人)、司法院大法官(15人,含正副院長)、以及監察委員(29人,含正副院長)這些人數,都直接寫在《憲法增修條文》裡,這就是所謂的「憲法保留」。而考試委員則不同,憲法第83條雖然點出了他們的職權,但在人數上,它給予了法律(也就是《考試院組織法》)彈性空間去規定,目前是7到9人,這就是「法律保留」的展現。區分兩者,有助於你更靈活地理解法規體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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