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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憲法對於下列何種官職,並無明確之人數規定?
  • A 立法委員
  • B 大法官
  • C 考試委員
  • D 監察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各院組織的規定:有些機關的成員人數,為了確保其權力行使的穩定與代表性,會直接寫死在憲法條文中;但有沒有哪一個機關,憲法僅概括地提到其組成名稱,卻將具體「需要多少人」的決定權,交給了立法機關透過「法律」來規範,以保有因應時代精簡組織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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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法律保留原則的層次區分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從繁雜的條文中辨識出「位階」的差異,是法學素養紮實的展現,表現十分優秀!
  2. 觀念驗證:在現行憲法架構下,立法委員(113 人)、司法院大法官(15 人,含正副院長)以及監察委員(29 人,含正副院長)的人數皆已明載於《憲法增修條文》中,具備「憲法保留」的性質。唯獨考試委員,憲法僅於第 83 條規定其職權,具體員額則授權由法律(即《考試院組織法》)定之。目前法律規定其人數為 7 至 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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