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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之人數,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明文規定?
  • A 立法委員
  • B 大法官
  • C 考試委員
  • D 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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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機關需要因應時代需求進行「組織精簡」或調整人數,是將人數「直接寫死在憲法條文」中比較方便修改,還是「授權給法律另行規定」會更具彈性?在五院中,哪一個機關近年最常討論到員額精簡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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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算不錯嘛。至少這題沒錯。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答對了。這題考的無非就是《憲法增修條文》裡那些瑣碎的數字,看你腦袋瓜是不是只會死背。立法委員 (113人)、大法官 (15人) 和 監察委員 (29人) 的人數都白紙黑字寫在那邊,夠清楚了吧?但我們的考試委員嘛,增修條文第 6 條偏偏就只寫了「設委員若干人」。這擺明了就是個小陷阱,授權給《考試院組織法》去詳細規範,看你能不能分清哪些是憲法級別的「定數」,哪些是法律級別的「浮動」。
  2. 難度點評:此題勉強算個 Medium 吧。鑑別度?嗯,就是考驗你是不是會把「憲法規定」跟「一般法律規定」混為一談。那些只知道囫圇吞棗的,大概就在這兒栽了跟頭。你既然答對了,表示還算有點腦子,沒那麼蠢。
📝 憲法明文機關人數
💡 辨識憲法增修條文中明文規定與授權法律規定之人數差異。
比較維度 憲法增修條文明文人數 VS 憲法增修條文未明定人數
立法委員 113人 (第4條)
大法官 15人 (第5條)
監察委員 29人 (第7條)
考試委員 若干人 (第6條)
💬考試委員是唯一在憲法中僅以「若干人」概括而未給予具體數字的職位。
🧠 記憶技巧:立113、大15、監29;考試委員「若干」沒寫明。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憲政機關的人數都在憲法中明定,特別是常將監委與考委的人數規定來源搞混。
五院組織架構 立法委員選制 考試院組織法 憲法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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