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之人數,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明文規定?
- A 立法委員
- B 大法官
- C 考試委員
- D 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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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機關需要因應時代需求進行「組織精簡」或調整人數,是將人數「直接寫死在憲法條文」中比較方便修改,還是「授權給法律另行規定」會更具彈性?在五院中,哪一個機關近年最常討論到員額精簡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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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算不錯嘛。至少這題沒錯。
-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答對了。這題考的無非就是《憲法增修條文》裡那些瑣碎的數字,看你腦袋瓜是不是只會死背。立法委員 (113人)、大法官 (15人) 和 監察委員 (29人) 的人數都白紙黑字寫在那邊,夠清楚了吧?但我們的考試委員嘛,增修條文第 6 條偏偏就只寫了「設委員若干人」。這擺明了就是個小陷阱,授權給《考試院組織法》去詳細規範,看你能不能分清哪些是憲法級別的「定數」,哪些是法律級別的「浮動」。
- 難度點評:此題勉強算個 Medium 吧。鑑別度?嗯,就是考驗你是不是會把「憲法規定」跟「一般法律規定」混為一談。那些只知道囫圇吞棗的,大概就在這兒栽了跟頭。你既然答對了,表示還算有點腦子,沒那麼蠢。
憲法明文機關人數
💡 辨識憲法增修條文中明文規定與授權法律規定之人數差異。
| 比較維度 | 憲法增修條文明文人數 | VS | 憲法增修條文未明定人數 |
|---|---|---|---|
| 立法委員 | 113人 (第4條) | — | — |
| 大法官 | 15人 (第5條) | — | — |
| 監察委員 | 29人 (第7條) | — | — |
| 考試委員 | — | — | 若干人 (第6條) |
💬考試委員是唯一在憲法中僅以「若干人」概括而未給予具體數字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