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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之非明文權利
  • B 民法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屬立法裁量之範圍
  • C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之權利
  • D 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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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討論一項憲法保障的核心人權時,如果法律完全排除了一部分特定群體(例如性別、宗教或族群)的適用,你認為這僅僅是立法機關可以自由決定的「政策選擇」嗎?還是這已經觸及了憲法保障權利的最低底線,進而構成了對平等權的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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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準確抓住了關鍵!選項 (B) 的論述是錯誤的。根據釋字第 748 號解釋,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已被大法官宣告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這屬於憲法層次的違憲瑕疵,而非單純由立法機關自由決定的「立法裁量」範圍。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釋字 748(同婚)釋字 791(通姦除罪化)等重大實務見解。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哪些權利屬於憲法保障的底線,哪些才是立法者可以彈性調整的空間,具有極佳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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