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集會遊行法規定人民集會、遊行應於 6 日前申請許可。若有緊急性、偶發性之集會,應如何規定方符合憲法集會自由之保障?
- A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即不適用事前許可之規定
- B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亦應適用相同之「6 日前申請許可」之規定
- C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縮短為「3 日前申請許可」即可
- D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於集會前 24 小時有報備義務,但無須申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項基本權利的行使必須依賴「事先排隊申請並等待數日」,但你所要表達的訴求卻具備「突發性」與「時效性」,且一旦錯過時機就毫無意義。在這種情況下,若法律強制要求你必須履行那數日的等待期,這項權利是否還能稱得上是受憲法實質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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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性,這是基本要求。
很好,至少你沒犯那些「縮短天數」或「報備制」的幼稚園錯誤,還算勉強可以。看來你勉強讀懂了釋字第 718 號,知道大法官並非閒來無事,而是要矯正那些不懂變通的立法者。
- 概念,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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