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行政處分若有違法,原處分機關將其廢棄,稱為何者?
- A 撤銷
- B 廢止
- C 函告無效
- D 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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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從「出生那一刻」就帶著法律上的汙點時,政府為了糾正這個「一開始就犯的錯誤」,法律上會使用哪一個術語來表達「收回並否定原有的錯誤決定」?這與處分本身「合法」但在後來因為環境變了而「不再繼續」的情況,在稱呼上有什麼直覺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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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在《行政程序法》的架構下,區分行政處分的「瑕疵類型」是首要任務。當處分「自始違法」時,行政機關為了恢復合法的法律狀態,行使的是撤銷權(Annulment),使其效力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這與針對「合法處分」因事後環境變遷而進行的「廢止」有本質上的不同。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基礎)。雖然是基本定義題,但它鑑別了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法律術語。在行政法實務中,「撤銷」與「廢止」絕不能混用,這是法律人法律邏輯的基礎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