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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5 題

行政機關應衡量公共利益與私益,方得依職權撤銷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係下列何種原則之實踐?
  • A 平等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明確性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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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發現自己過去發放補助的決定有程序瑕疵,想要收回這份補助,你認為法律在准許政府收回之前,為什麼要特別要求政府去思考『領取補助的人是否已經因為相信這筆錢而做了生活規劃』?這種對人民『信任感』的考量,對應到法律原則的核心精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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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當一個行政處分雖然「違法」,但它帶給民眾好處(授益處分)時,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撤銷。這時必須在「導正違法狀態(公共利益)」與「人民對該處分的存續信任(私益/信賴利益)」之間進行權衡。這種為了穩定法律秩序、保護人民對公權力信任的作法,正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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