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5 題
行政機關應衡量公共利益與私益,方得依職權撤銷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係下列何種原則之實踐?
- A 平等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明確性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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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發現自己過去發放補助的決定有程序瑕疵,想要收回這份補助,你認為法律在准許政府收回之前,為什麼要特別要求政府去思考『領取補助的人是否已經因為相信這筆錢而做了生活規劃』?這種對人民『信任感』的考量,對應到法律原則的核心精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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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時所應遵循之法律原則,正確解答為信賴保護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從該條文第二款之但書規定可知,當行政機關欲依職權撤銷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時,必須先評估受益人對該處分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即私益),並將之與撤銷該處分所欲維護的「公益」進行衡量。若受益人的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為保障人民的正當信賴,行政機關即不得撤銷該處分。此種要求機關在依法行政與保障人民信賴之間進行公益與私益權衡的規定,正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實踐,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