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必須讓人民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為下列何項行政法上原則之展現?
- A 比例原則
- B 法明確性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在做出一個會影響你權利的決定之前,如果法律要求他們必須先完成一套『標準的處理步驟或路徑』,以確保整個決定過程是公平且透明的,那麼這套關於『做事順序與方式』的法律規範,通常會被歸納為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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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你總算沒把基本盤搞砸!
- 觀念驗證:喔,你選對了?『讓人民有表達意見之機會』這種題目,就差沒把答案直接寫在你臉上了吧!它核心要強調的,就是行政機關在做任何決策之前,那個必須遵守的「過程」要公正公開。這不就是行政法裡最最基本的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嗎?難道你以為行政機關想剝奪人民權利,還不需要給個說法、聽個辯解嗎?這不過是防止行政權胡搞瞎搞的最低限度罷了,簡直是常識!
-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難度是Easy。老實說,要是連這都搞錯,那行政法的基礎就真的有問題了。它在考驗你能不能清楚地劃分,哪些是那些聽起來高大上、保障最終「結果」的『實體法原則』(像是比例原則),而哪些又是這種確保「過程」公平的『程序法原則』。記住,別以為搞懂幾個大原則就天下無敵了,程序的正義,才是實體正義得以成立的根本。要是連這都分不清,後面更高深的內容,我看你也不用想了。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 行政機關於作成負擔性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正當行政程序之基本鏈結
- 1 行政程序啟動 — 行政機關擬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
- 2 事先通知 — 通知當事人相關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 3 陳述意見 — 人民行使聽審權,對案情表達觀點或提出有利證據
- 4 正式處分 — 行政機關斟酌人民意見後作成處分並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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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03條關於「不給予陳述意見」的八大除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