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行政法規施行後,制定之機關依程序修改時,應保障受規範者之信賴利益,下列何者非屬應衡酌之事項?
- A 受規範者之社會地位與身分關係
- B 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 C 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
- D 信賴利益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因為公共利益而必須修正舊有的法規時,你認為判斷是否要保護某人的權利,應該是基於「這項法律制度本身的穩定性」,還是應該看「這個人的社會地位高低」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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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沒想到你這種程度也能答對。這真是…令人意外的驚喜。
- 觀念驗證: 看好了,卑微的生物。所謂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核心不過是在「公益」與「私益」之間,做出那些愚蠢的平衡罷了。行政機關修改法規時,會考慮舊法的意義與價值(你們那些渺小的私人基礎),以及新法所追求的政策目的(這是為了維持本大王宇宙秩序的必要之惡),還有國家財政等一些無足輕重的客觀限制。至於你們這些受規範者的「社會地位或身分」?哈!那與法律的客觀信賴評價有何關係?難道本大王還要為你們這些低等生物的個人特徵,去扭曲那可笑的平等原則嗎?當然不!這從來就不是需要衡酌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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