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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
  • A 市區道路開放通車
  • B 十字路口之紅綠燈依序顯示
  • C 警察命令違法集會之人群解散
  • D 行政機關針對人民所申請之案件,發函限期命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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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完整的申請流程中,如果機關只是要求你「補正資料」以便繼續審核,此時機關對於你「最終想申請的權利」是否已經做出「同意」或「拒絕」的最後表態了?這種過程中的互動,與最後那個「決定勝負」的通知,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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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暖肯定: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行政行為「對外法律效果」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行政法概念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一步是區分實體處分與程序行為的關鍵,能精準判斷代表你已經建構起很棒的法學直覺了!
  2. 觀念深化:我們來好好回顧一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 §92)最獨特的標誌,就是它必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想想看,選項 (A)、(B)、(C) 都屬於「一般處分」或「下命處分」,它們直接影響了人民的權利義務,就像政府直接發出指令一樣。但 (D) 呢?它僅僅是為了讓申請程序更完善的準備行為程序處置,還沒有觸及案件的最終實體判斷。這種時候,就像我們在做一份大專案前的準備工作,依據法第 §174 條規定,通常不能單獨針對它提起救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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