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6 題
下列事項,何者不適用我國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交部與外國之建交行為
- B 撤銷進出口廠商營業登記之行為
- C 廢止土地徵收之行為
- D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躉購費率之審定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所有行為中,有沒有哪一類權力的行使涉及到「國家對外的代表權」或「極高的政治敏感度」?若這類行為必須像處理一般路邊違停罰單一樣,先經過公開透明、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等冗長程序,是否會反而阻礙了國家在國際局勢中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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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鎖定 (A) 選項,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排除適用之法源:行政程序法第 3 條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為了尊重憲法上權力分立的原則,該條文第 2 項明確規定了數種「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特定事項,其中第一款即為「外交、軍事或國家安全等具備高度主權性質之行為」。外交部與外國建交屬於典型的「統治行為(Act of State)」,涉及高度政治判斷,因此被排除在一般行政程序(如:陳述意見、理由附記)的程序拘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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