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6 題
下列事項,何者不適用我國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交部與外國之建交行為
- B 撤銷進出口廠商營業登記之行為
- C 廢止土地徵收之行為
- D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躉購費率之審定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所有行為中,有沒有哪一類權力的行使涉及到「國家對外的代表權」或「極高的政治敏感度」?若這類行為必須像處理一般路邊違停罰單一樣,先經過公開透明、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等冗長程序,是否會反而阻礙了國家在國際局勢中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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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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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然而,該條亦明文排除部分特定事項,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選項A中外交部與外國之建交行為,性質上即屬於前揭法條所稱之「有關外交行為」,因此依法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撤銷進出口廠商營業登記之行為、選項C廢止土地徵收之行為,以及選項D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躉購費率之審定行為,皆非屬行政程序法第3條所列舉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之機關或事項範圍,故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