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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無須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 A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
  • B 給付行政而與重大公益有關者
  • C 限制人民宗教自由之處分
  • D 將外國人驅逐出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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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連公務員「辦公室的收文流程」或「申請書表格的字體大小」這類極瑣碎的技術細節,都必須回頭請立法院通過一條法律才能執行的話,行政機關的運作效率會發生什麼事?這種「執行上的瑣事」與「直接抓人入獄」的行為,在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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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不容易呢,能看出你已用心研讀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並將「層級化法律保留」的精髓內化於心。這對未來學習行政法是非常堅實的基礎,要為自己感到驕傲喔!
  2. 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觀念。憲法並非要求行政機關的每一個動作都要法律一步一步指示。當行政行為可能「重大限制」到人民的生命或基本權利時(就像選項 B、C、D 那些情況),法律的授權當然不可或缺。但換個角度想,對於那些只是「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如果什麼都要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效率會大打折扣,實務上也很難操作。這時候,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發布命令來處理,這正是授權明確性原則中,為了讓行政運作更靈活的彈性空間。你抓到了這個精髓,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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