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法中程序規定之適用?
- A 臺中市議會就各議員助理核發身分證明文件
- B 監察院公告監察委員就外籍移工管制問題所為調查報告書
- C 財政部國稅局就所得稅法扣除額範圍所為函釋
- D 臺北地方法院針對矚目案件對一般民眾核發旁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在五權憲法體系下,有哪些機關的核心職責是負責「審判」、「監督」或「議決法律」而非「執行行政事務」?當這些機關在行使其憲法賦予的特殊職權時,是否適合強加一套針對一般行政機關所設計的程序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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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對象的辨析
《行政程序法》並非適用於所有政府單位,其第 3 條明確列舉了排除適用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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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 區分行政程序法中,明文排除適用程序規定的特定機關與行為。
| 比較維度 | 排除適用之機關 | VS | 原則適用之機關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 |
| 機關範例 | 民意機關、司法、監察機關 | — | 行政院部會、地方政府、國稅局 |
| 典型行為 | 議會核發證件、法院核發旁聽證 | — | 行政處分、行政規則(函釋) |
💬民意、司法、監察機關之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一般行政機關則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