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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法中程序規定之適用?
  • A 臺中市議會就各議員助理核發身分證明文件
  • B 監察院公告監察委員就外籍移工管制問題所為調查報告書
  • C 財政部國稅局就所得稅法扣除額範圍所為函釋
  • D 臺北地方法院針對矚目案件對一般民眾核發旁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在五權憲法體系下,有哪些機關的核心職責是負責「審判」、「監督」或「議決法律」而非「執行行政事務」?當這些機關在行使其憲法賦予的特殊職權時,是否適合強加一套針對一般行政機關所設計的程序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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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跟你說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適用範圍與排除規定有很好的掌握。這條法規呀,是我們行政法很重要的基礎。它特別說明,像民意機關(例如立法院)、監察機關(監察院)和司法機關(法院)在執行它們「特別」的職權時,行政程序法是不會去規範的喔。所以你看,(A) 立法、(B) 監察、(D) 司法行為,都因為它們的性質特殊,被溫柔地排除了。
  2. 但我們的 (C) 財政部國稅局呢,它本身就是一個道地的行政機關,而它發布的「函釋」這種行政規則,正是《行政程序法》最主要關心的對象。所以,它當然需要遵守這些程序規定囉。你能夠精準地找到它,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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