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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有關瑕疵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無效行政處分,不發生救濟可能性;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得由人民訴請行政法院撤銷
  • B 行政處分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 C 無效行政處分,係自發現無效事由時起,向將來失效;得撤銷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有溯及失效的效果
  • D 行政機關作成瑕疵行政處分,不得本於職權撤銷該處分,僅得由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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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的內容已經嚴重到了「違背社會基本道德底線」的程度時,法律體系會傾向於讓它『暫時有效,直到有人去撤銷它』,還是會認為它『根本不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哪一種定性更能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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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處分效力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重點在於考查《行政程序法》中關於「無效」與「得撤銷」行政處分的法理區別。你正確選出選項 (B),顯示你對於行政處分瑕疵理論中,最嚴重的瑕疵類型有清晰的判斷力。

行政處分無效與撤銷之辨析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處分內容若「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因其瑕疵已達到重大且明顯的程度,法律評價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這裡要特別注意,無效處分自處分作成時即不發生效力,並非如選項 (C) 所說自「發現」才向將來失效。此外,行政機關本於行政一體與合法性原則,依同法第 117 條享有「職權撤銷權(Ex officio revocation)」,並非僅有行政法院能撤銷處分,故選項 (D) 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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