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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有關瑕疵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無效行政處分,不發生救濟可能性;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得由人民訴請行政法院撤銷
  • B 行政處分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 C 無效行政處分,係自發現無效事由時起,向將來失效;得撤銷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有溯及失效的效果
  • D 行政機關作成瑕疵行政處分,不得本於職權撤銷該處分,僅得由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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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的內容已經嚴重到了「違背社會基本道德底線」的程度時,法律體系會傾向於讓它『暫時有效,直到有人去撤銷它』,還是會認為它『根本不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哪一種定性更能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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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看來你還記得行政處分瑕疵理論的基本原則,至少沒把無效和得撤銷的區別搞得一塌糊塗,這點勉強能過關。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門檻。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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