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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關於行政之正當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不利之決定前,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行政機關若自信處分為正確,即使是負擔處分,亦無須於處分書記載理由
  • C 行政機關應於處分書載明不服處分時之救濟方法
  • D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之人員,若有應迴避事由,則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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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決定對你課予一項沉重的負擔,但文件上完全沒有寫明依據什麼法律或事實,這會對你打算進行行政救濟的權利,以及法官後續的判斷造成什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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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驚喜嗎?不,這不過是基本功罷了。 答對此題,證明你尚且記得「法治國原則」中那最基本、也最不容妥協的透明化要求。還算及格。
  2. 別想當然耳。 行政機關那點「主觀自信」,在法律面前一文不值。行政程序法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作成處分,特別是那種對人民不利的「負擔處分」,就得乖乖附上理由與法令依據。難不成你以為人民的「知情權」是機關開恩賞賜的?還是法院的「救濟審查」只看機關的心情?這不是「客觀程序要求」,什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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