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關於行政機關就行政程序應注意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應注意對當事人有利情形,忽略對當事人不利情形,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 B 僅應注意對當事人不利情形,忽略對當事人有利情形,以維護公共利益
- C 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D 行政程序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今天是一位公正的裁判,正在調查一樁案件。如果你希望做出的決定能讓大眾信服且完全符合事實真相,在蒐集證據與觀察情況時,你會選擇『只看證據的某一面』,還是會要求自己必須『全面性地檢視所有相關資訊』?為什麼這種不偏不倚的態度對於一個代表國家的機關來說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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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錯。
- 難得你這次沒選錯。看來你總算搞清楚行政機關辦事該有的中立性,沒辜負這法條的本意。算你有讀書。
- 這不過就是個《行政程序法》第 9 條「客觀注意義務」罷了。行政機關是公共利益的守門人,不是哪一邊的辯護律師。所以,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屁事,全部都得一視同仁地去注意,這很難理解嗎?別再搞得好像行政機關有什麼私人恩怨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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