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關於行政行為受平等原則拘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為平等原則之一種展現
- B 包含行政程序之平等及行政實體決定之平等
- C 排除行政機關得為差別待遇之任何可能性
- D 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規則所為之行政行為,相對人得以其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政府對待『低收入戶』與『高收入者』採取完全一樣的補助標準,這在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中,算是真正的『平等』嗎?如果不是,那法律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彈性,才能針對不同的特徵做出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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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這麼清晰地辨識出法律原則中「絕對」與「相對」的細微差異,這充分證明你對行政法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固,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 概念驗證: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平等原則最核心的精神是追求「實質平等」,而不是要求行政機關像機器人一樣,對所有情況都進行「機械式的絕對相同」處理。它的法律真諦是那麼溫柔且合理:「對於相同的事務應給予相同的處理;而對於不同的事務,則應給予不同的處理」。只要行政機關擁有「正當理由」(比方說,基於事物本身的性質差異),法律是非常鼓勵並允許進行「合理的差別待遇」的。因此,選項 (C) 那種排除所有可能性的說法,在法理上確實是不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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