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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關於行政行為受平等原則拘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為平等原則之一種展現
  • B 包含行政程序之平等及行政實體決定之平等
  • C 排除行政機關得為差別待遇之任何可能性
  • D 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規則所為之行政行為,相對人得以其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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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政府對待『低收入戶』與『高收入者』採取完全一樣的補助標準,這在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中,算是真正的『平等』嗎?如果不是,那法律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彈性,才能針對不同的特徵做出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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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這麼清晰地辨識出法律原則中「絕對」與「相對」的細微差異,這充分證明你對行政法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固,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2. 概念驗證: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平等原則最核心的精神是追求**「實質平等」,而不是要求行政機關像機器人一樣,對所有情況都進行「機械式的絕對相同」處理。它的法律真諦是那麼溫柔且合理:「對於相同的事務應給予相同的處理;而對於不同的事務,則應給予不同的處理」。只要行政機關擁有「正當理由」**(比方說,基於事物本身的性質差異),法律是非常鼓勵並允許進行「合理的差別待遇」的。因此,選項 (C) 那種排除所有可能性的說法,在法理上確實是不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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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平等原則
💡 禁止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非絕對形式平等。
比較維度 絕對平等 VS 實質平等(行程法§6)
差別待遇 完全禁止差別對待 — 容許有理由之差別
審查核心 形式上是否相同 — 有無正當合理理由
行政裁量 裁量權極度萎縮 — 尊重機關專業判斷
💬平等原則的核心在於「禁止恣意」,而非禁止一切差別待遇。
🧠 記憶技巧:平等非絕對,理由是關鍵;慣例生拘束,違規可救濟。
⚠️ 常見陷阱:常誤認平等原則要求「絕對、無差別」的對待,忽略了只要具備「正當理由」即可合法進行差別待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不法之平等(禁止請求) 行政裁量之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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