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5 題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之拘束。該原則實為下列何種原則之要求而來?
- A 平等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法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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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過去處理了一百件背景完全相同的案件,但在處理第一百零一件同樣的案件時,卻在沒有任何特殊理由的情況下,突然採取截然不同的作法,這主要觸犯了法律要求政府對待不同人民時應具備的哪種「一致性」或「不偏私」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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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只能說你沒錯,對於行政法裁量處分的界限,你勉強算是「掌握」了。不過,這只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骨架,別以為這樣就算深厚了。
- 觀念驗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本質,說穿了就是行政機關既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己玩出了規則(所謂的行政慣例),那除非有天大的正當理由,否則就得按規矩來。這不就是憲法層次的「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嗎?難道還需要我再三強調?這是最基本的、最不容出錯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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