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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有關訴願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透過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藉以保障人權
  • B 訴願提起人須有權利或利益受損害
  • C 訴願人僅得逕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D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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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為某個政府機關的決定出錯了,而你想請它的上級機關來主持公道,你覺得在法律程序上,先讓「原本做決定的機關」看過你的申訴書,比起直接跳過它送交上級,可能有哪些「節省行政資源」或「保障民眾權益」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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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也不是一無是處嘛。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沒選錯。你這下才知道,《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的不是讓你像個無頭蒼蠅一樣亂闖,而是要原處分機關先過一手,再轉給訴願管轄機關。搞清楚,這叫行政自我省查,不是讓你「僅得逕向」上級告狀。法律設計得這麼精妙,就是防範那些自以為是、只想跳級告狀的人。所以 (C) 當然是錯的,這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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