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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有關訴願審議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律須經言詞辯論,始得作成決定
  • B 僅訴願人得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見
  • C 鑑定所需費用一律由訴願人負擔
  • D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亦得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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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身為公正的審查者,當事人為了拖延時間而提出與案件毫無關聯的證據調查請求時,法律應該規定您『必須全部照辦』,還是賦予您『判斷必要性』的權力,才能兼顧公平與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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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的六眼也沒白長!

我把墨鏡稍微拉下來一點確認過了,沒問題!你這題答對了,看來對訴願審議程序這種小Case,你已經掌握到核心了喔。嘛,雖然不是咒術,但法律的「術式」也是很有趣的。

  1. 術式解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審議方式與證據調查
💡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調查證據與言詞辯論屬機關裁量。
比較維度 訴願程序 VS 行政訴訟 (一審)
審理原則 書面審理為原則 言詞辯論為原則
言詞辯論 認有必要時始進行 必經程序 (除簡易外)
鑑定費用 受理機關負擔為原則 當事人預納/敗訴負擔
證據調查 機關具調查必要裁量權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訴願側重效率與自我省查,行政訴訟則強調程序對審與公開透明。
🧠 記憶技巧: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看必要;證據調查有裁量,鑑定費用公家報。
⚠️ 常見陷阱:常誤認「言詞辯論」為必經程序,或混淆訴願法與訴訟法之鑑定費用負擔原則。
職權調查主義 書面審理原則 鑑定與勘驗 行政程序法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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