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依訴願法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決定?
- A 不受理
- B 無理由
- C 有理由
- D 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有人想針對一個「根本不存在」的門檻提起訴願,機關在第一步檢查『入場券』時發現資格不符,這時機關會花時間去研究案件誰對誰錯(實體內容),還是會直接在門口就把申請擋回去(程序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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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 基本常識: 連《訴願法》第 77 條都搞不清楚?提起訴願的前提是必須針對「行政處分」,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而是行政法的 ABC。若標的物並非行政處分,程序上就已失格,管轄機關沒必要浪費時間審查你的內容,直接做出「不受理」決定是法律程序,別再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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