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行政處分係於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送達於訴願人之代理人,訴願人之代理人設址桃園市,訴願人設址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臺北市,訴願人之訴願書於 110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送達原處分機關,試問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逾期,訴願不受理
- B 訴願逾期,駁回其訴願
- C 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通知補正
- D 訴願未逾期,應為實體審理
思路引導 VIP
在計算救濟期限時,如果處分是送達給代理人,這會如何影響期限的起算?更重要的是,關於「在途期間」的加計,法律規定應以「當事人本人」還是「訴願代理人」的所在地為準呢?試著比對這兩者與機關的地理位置關係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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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透過補正來完成程序嗎